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