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已废止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