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