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