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社会帮教制度。社会帮教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具体帮教工作,由所在基层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职工、治保人员、人民警察以及帮教对象的亲属负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