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予支持,及时查处,并保护公民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