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四条已废止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予支持,及时查处,并保护公民的安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