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提高侦察破案能力和办案效率,提高队伍素质,及时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