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一条已废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不得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或推诿责任。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