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分厂(车间)、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厂(车间)、部门和班组负责人之间,要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