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考古发掘单位向本市接收出土文物的单位移交文物时,应当同时移交考古发掘现场记录的小件登记表副本。移交文物与小件登记表记录不符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说明。接收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批准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