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原址保护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