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