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无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保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