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园林、林业、宗教、旅游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方案。管理或者经营其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方案保护和使用文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