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依法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