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擅自复制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交回档案复制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