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接收、收集、整理档案的;(二)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