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