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和保护。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育林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