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和保护。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育林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