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不抵减正常预算收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本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的分配。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