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六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