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五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以报主管部门或者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并向市外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各有关部门在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当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