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以报主管部门或者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并向市外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有关部门在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当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