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四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在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科研、生产性项目建设,其应当缴纳的土地配套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部分减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