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三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以依法转成股份或者投资额。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