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并依照本条例认定的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等科技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企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