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九条有效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安排用于新产品试制、中试和重大科研项目补贴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允许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以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