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八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