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七条有效科技人员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