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申请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其他科技发展专项基金;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国(境)外投资权或者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境)外引进技术、人才、设备和资金,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六)申请发行债券、股票;

(七)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八)拒绝各种摊派、不合法收费和非法检查;

(九)依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