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第七条已废止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四)他项权摘要;(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房地产权证文本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