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