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第八条已废止房地产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应当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换取或者注销房地产权证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办理补证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