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修缮异产毗连房屋,应当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毗连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