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修缮异产毗连房屋,应当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毗连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