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第五十五条已废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修缮,除另有约定外,有关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者要求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