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五章 租赁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房屋租赁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国籍、住所;(二)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装饰、设施及附属物;(三)房屋的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币种及支付方式、时间;(六)房屋交付日期;(七)房屋维修责任;(八)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