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五章 租赁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