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