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出售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