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已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房屋,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房屋提出退还请求的,由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持房屋有效证据和身份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判决办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