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代管第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在代管期间,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房屋提出退还请求的,由原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向代管部门提交该房屋的有效证据、身份证明,申请办理退还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