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