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