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种子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