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用、冒用或者仿造他人企业种子标签等标识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标签等标识物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