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