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