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应当在居住地串换或者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出售、串换种子的数量,不能超过其承包地所需该品种的用种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