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应当在居住地串换或者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出售、串换种子的数量,不能超过其承包地所需该品种的用种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