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自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贮藏、保管设施和一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种子技术人员。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代销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