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种子经营者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委托方应当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向受委托方直接提供种子。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委托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销协议确定的品种、数量从事代销活动,不得分装销售。
受委托方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贮藏、保管设施和一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种子技术人员。
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他人代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