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种子经营者可以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种子经营活动,不得包装种子。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代销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