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度申办。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